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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 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时间:2015-07-28   访问量:1033


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在行业内推广,引导我省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在满足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着重提升绿色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效益化。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实施、评价、验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 、中建协《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

第五条  申报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需已列入的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计划,并择优推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条件:

1、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规模符合钱江杯工程申报要求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协会申报,并按各市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申报工程必须开工手续齐备,已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编制绿色施工实施规划和方案,符合《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3、申报工程已列入浙江省文明标化工地、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

4、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基础完成前申报,并能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协会进行全过程管理,各施工企业均向工程所在地协会申报“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由各市协会对整个施工实施过程管理,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工作小组负责备案。

第八条 各市协会组成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监督,并在工程主体阶段不少于一次的过程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承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做好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加强现场施工过程管理,体现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

第十条  承建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与安装三个阶段进行自行评价。

第十一条  已列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资格。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章  验收评审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条件:

1、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工程已取得省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3、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资料齐备。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程序:

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竣工后,由当地市级协会组织工作小组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进行验收。

2、工作小组依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相关评价标准和申报单位提供有关绿色施工验收资料、绿色施工相关数据及PPT光盘,对绿色施工实施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根据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和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下达各市的《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指标,择优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全部内容内容;

(三)绿色施工中各项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四)绿色施工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并按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成效。

(五)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价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工作小组根据各市协会推荐工程进行综合审查备案,审查资料包括:

1、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立项申报表、验收申报表;

2、绿色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3、绿色施工实施总结,介绍绿色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四节一环保技术与措施应用;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建筑业绿色示范工程成果量化统计表;

4、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5、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绿色施工效益证明

6、获省级文明标化工地文件及相关技术成果、荣誉(复印件);

7、工程所在地市级协会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

审查备案资料一式一份,PPT电子文档一份。

第十六条  通过审查备案的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定期发文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验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凡申报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需在基础完成前上报省协会工作小组,由省协会工作小组会同工程所在地协会共同监督管理。

3、各市协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规定报省协会备案。

4、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工作小组设在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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