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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5-23   访问量:1016


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有关单位:
  为深入研究我国建筑业企业改革发展现状,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自2011年起,我会开展了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工作。经总结上两年度的评价工作经验并多次征求意见,我会制订了《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3年4月22日

 

 

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业企业科学发展,树立行业品牌,规范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工作(包括:中国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评价,简称竞争力百强评价;中国建筑业成长性百强企业评价,简称成长性百强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是一项行业公益性活动,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参加中国建筑业双百强评价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二)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上一年度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四)上一年度未发生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五条
  申请参加竞争力百强评价的企业须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证书。
  第六条
  申请参加成长性百强评价的企业须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证书,特级资质企业不参评。
  第七条
  国资委管理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最高层级单位不参评,其下属的多层级建筑业企业均可报名参评。
  第八条
  以企业集团为单位参评的,其核心企业应以建筑业为主业,报送数据可包括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数据,其成员企业不再单独参评。
  第九条
  同时申请参加竞争力百强评价和成长性百强评价的企业,需同时报送竞争力百强评价申报资料和成长性百强评价申报资料。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十条  申请参加竞争力百强评价的企业,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中国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评价申报表》;
  (二)经审计后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申报表中F、G、H项所列奖项证书的电子版扫描件;
  (四)相关事项说明,包括:本企业参加抢险救灾、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00字以内)。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成长性百强评价的企业,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中国建筑业成长性百强企业评价申报表》;
  (二)近三年经审计后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申报表中F、G、H项所列奖项证书的电子版扫描件;
  (四)相关事项说明,包括:本企业参加抢险救灾、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00字以内)。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须按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相关事项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奖项证书扫描件的电子版使用光盘或U盘报送。
  第十三条
  企业须准备申报资料一式三份,自留存档一份;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报送二份,经审核盖章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存档一份,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送一份。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按照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网上申报流程操作,填报相关数据,打印申报表。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报资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审核盖章。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将审核盖章后的申报资料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
  第十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计算竞争力指数S值和成长性指数T值。
  第十八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评价工作会议,对竞争力指数S值和成长性指数T值前100名的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入选双百强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对入选双百强的企业名单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发布会,发布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评价工作的人员,应遵循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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