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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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湖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uZhou Trade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Industry。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湖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下称本团体)是湖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加强会员与政府、行业的联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公平竞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建立功能性、拓展性党组织,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研究,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工作。积极运作协会专家库,按照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安排,更好地帮助施工企业解决技术、质量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指导、帮助会员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指导、扶持会员做专做精,改革创新,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不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五)制定行规行约,发展规划,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行业各类创优争先活动;

(六)坚持贯彻落实清廉建筑文化建设,倡导“忠诚履职、为民服务、廉洁从业、依法合规,自觉抵制和反对不正当行为,把清廉文化建设寓于行业规范之中,引领本行业创造清廉、诚信、合规的发展环境;

(七)加强行业信息传媒建设,努力办好会刊和网站、QQ群、协会公众号等,为会员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组织各类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各类活动;

(八)发展同其他省市区及境外民间社会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九)参与社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承办有关社会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接受政府部门的购买服务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要在湖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五)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建筑业协会与建筑业相关的社会组织,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会刊、文献资料;

(五)有权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团体建设,承担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不履行义务,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常务理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向业务指导单位申请,由业务指导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依照章程规定代行职责;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团体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会员单位的入会和退会(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2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外提出常务理事人选,由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常务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各项管理工作;协助会长完成协会全面工作,经会长授权时,可临时代行会长职权;

(二)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并主持、检查、落实各项分管工作;

(三)共同协助会长策划和组织协会开展各类重要活动,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的决议,并将有关情况向会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或本人主动要求请辞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团体名誉或违背本团体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按规定已到社会组织任职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名本团体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本团体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学习考察,评优评先、接待工作等业务活动;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总结表彰大会等会议活动;

(三)会讯印刷费,网站运营费,制作奖牌、证书,印刷文件、报告等资料;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日常办公、差旅、通讯、邮寄、网站建设、办公系统维护等;

(五)缴纳上级协会和相关协会会费;

(六)添置重大固定资产的投入;

(七)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向社会招聘录用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薪酬制,其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讨论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有关行

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应将有关资料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建立功能性、拓展性党组织,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修订后的章程经2023年3月15日湖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六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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